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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

时间:2025-11-22 阅读量:260 发表时间:2025-11-22

一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

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

第五条

第一款 下列不动产权利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:

(一) 集体土地所有权

(二) 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

(三) 森林、林木所有权

(四) 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

(五) 建设用地使用权

(六) 宅基地使用权

(七) 海域使用权

(八) 地役权

(九) 抵押权

(十)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

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

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

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、水域、滩涂以及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农用地,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等农业生产的,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;地上有森林、林木的,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。

第四十八条

第一款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,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。

第二款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,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。

第三款 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,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。

第四十九条

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,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:

(一)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

(二) 承包土地的坐落、名称、面积发生变化的

(三)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

(四) 承包期限届满,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

(五) 退耕还林、退耕还湖、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

(六) 森林、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

(七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
第五十条

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、转让合同等材料,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:

(一) 互换

(二) 转让

(三) 因家庭关系、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

(四) 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

第二款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,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。

第五十一条

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、证实灭失的材料等,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

(二)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

(三)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

(四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
第五十二条

第一款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、草场,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、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,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,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二款 国有农场、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,依照前款规定办理。

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,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,地上森林、林木一并登记。

二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

权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

三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办理材料

不动产登记申请表

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材料

申请人身份证

不动产权证书

四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办理费用

不收费

五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办理期限

法定办结时限

30(工作日)

承诺办结时限

即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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