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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11-22 阅读量:260 发表时间:2025-11-22
一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
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
第五条
第一款 下列不动产权利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:
(一) 集体土地所有权
(二) 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
(三) 森林、林木所有权
(四) 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
(五) 建设用地使用权
(六) 宅基地使用权
(七) 海域使用权
(八) 地役权
(九) 抵押权
(十)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
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
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
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、水域、滩涂以及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农用地,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等农业生产的,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;地上有森林、林木的,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。
第四十八条
第一款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,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。
第二款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,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。
第三款 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,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。
第四十九条
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,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:
(一)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
(二) 承包土地的坐落、名称、面积发生变化的
(三)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
(四) 承包期限届满,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
(五) 退耕还林、退耕还湖、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
(六) 森林、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
(七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第五十条
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、转让合同等材料,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:
(一) 互换
(二) 转让
(三) 因家庭关系、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
(四) 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
第二款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,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。
第五十一条
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、证实灭失的材料等,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
(二)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
(三)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
(四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第五十二条
第一款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、草场,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、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,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,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款 国有农场、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,依照前款规定办理。
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,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,地上森林、林木一并登记。
二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
权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
三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办理材料
不动产登记申请表
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材料
申请人身份证
不动产权证书
四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办理费用
不收费
五、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办理期限
法定办结时限
30(工作日)
承诺办结时限
即办